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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农产品种植管理办法(产地农产品种植管理办法全文)

2024-06-30 45

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与认定。

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的职责有了新的调整,取消了之前区政府已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便更专注于核心职能。首要任务是强化农产品市场调控,通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和结构均衡。该局将严格把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致力于提升农产品的整体质量,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在农业生产方面,他们指导农产品生产,推动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经济运行并发布相关信息,支持农业信息服务和农村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葱毒死了127只羊大葱运到蔬菜之乡的山东寿光后,先要被修理一番,剥掉最外面的叶子后捆成捆,机器把一捆捆大葱的顶端切齐了,模样齐整了才能进预冷库降温,之后再随长途货车销往全国各地。那些修理丢弃的最外层大葱叶子,附近养羊户会收来喂羊。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第八条 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第九条 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3、为了有效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农业生态环境,制定此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经认证并使用特定标志。管理实行政府推动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模式,全国范围内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4、《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5、无公害,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国标》的产品,多指农产品。

6、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造优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