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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种植项目管理办法最新修订(农产品种植技术指导app)

2024-08-27 30

2023年国家养殖业政策

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法规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呼吁公众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乱用抗生素的养殖场将被禁养。养殖户应科学使用疫苗和定期消毒,以减少禽畜疾病,乱用抗生素会导致养殖禽畜不符合食品安全。 使用泔水喂养的养殖场将被禁养。泔水可能含有化学用品或有害物质,导致禽畜中毒或生病,同时泔水长时间放置会滋生细菌。

政策还鼓励合理饲养,规定养殖数量不能超过场所承载量,并推广绿色、环保的养殖技术和方法,以提升养殖效益。对于非法养殖行为,中央政府将严格执行法规,严厉打击无证或违规养殖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续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5、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旨在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6、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

法律客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确保产地安全标准得到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根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4、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